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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楚州市监 )撤登(备)字〔2024〕第1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1-28     作者:    点击:[] 次

楚雄玉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公民万丽平的举报,称其身份证信息被楚雄玉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该公司监事,请求我局撤销其楚雄玉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监事职务。经调查,你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冒用万丽平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楚雄玉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万丽平监事身份。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上一条: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撤销文书送达公告 (楚州市监撤送告〔 2024 〕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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