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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州市监罚告〔2024〕33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1-26     作者:    点击:[] 次

楚雄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在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二)》,公告期满你公司仍未补报年度报告或办理注销登记,也未办理歇业备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宋彪 罗永平

联系电话:0878-3136315

联系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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