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食品安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停止一切聚餐活动。在全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全州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立即取消一切聚餐活动(包括自办宴席活动)。餐饮经营者对部分已预订消费者提出的退订要求,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从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采取退款或者延期消费等方式积极妥善处理好退订的相关事宜。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发现各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有违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全州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一律停止运营,禁止在市场内宰杀活禽,恢复交易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四、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上岗;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向单位报告,不得上岗。各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肉禽类食品需烧熟煮透,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各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对库存的原料及已开封的调味品等进行清查,凡发现发霉、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律销毁,不得再用于食品加工或作为食品销售。
五、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引导。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集体聚餐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宣传动员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群防群控各项措施要求,不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广大群众选购畜禽肉制品,选择有资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购买或自行宰杀活禽。不购买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自觉抵制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广大群众发现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