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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办事指南(完整版)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19-1213005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19日 文  号: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准予变更登记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二)不予变更登记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

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合伙协议修正案(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份

申请人自备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关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变更决定书。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合伙人住所,应当提交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变更认缴、实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入伙变更,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其中,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

◆退伙变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申请人自备

注:1.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楚雄高新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B10\B11\B12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州政务中心统一安排)。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驳回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高新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B10\B11\B12窗口。

电话咨询:0878-6160896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160896。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8-3129099

网上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州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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