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1100513000—2019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受理全州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核发证书。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调整后的各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委托考试、审查与发证等。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行政机关。各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整权限范围内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序;
4.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专项要求;
5.经考试合格。
(二)复审换证的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序;
4.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专项要求。
(三)证件遗失或损毁补证的条件:
申请人应提供遗失情况说明和补办申请表。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址: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10、B11、B12号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七、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含增项等)。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2.身份证;3.学历证明;4.健康证明或体检表;5.20学时以上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6.2寸正面免冠(同版近期)照片;7.没有违章操作等不良记录的证明;8.考核细则(或者大纲)要求复审必须重新考试的还应提交考试合格材料(也可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办理);9.作业人员考核结果。
(二)复审换证。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委托考试、企业或个人原因等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6工作日,委托考试、企业或个人原因等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收费项目:不收费。
十、咨询
(一)咨询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10、B11、B12号窗口。
2.网络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给予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络系统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10、B11、B12号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同时根据需要委托相应考试机构开展考试工作。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
(三)委托考试
考试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人)商定考试事宜,并且将考试日期、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人);考试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考试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考试结果(网络上传)。
考试内容及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1-2010)》及其附件。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发证机关在收到考试结果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人)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人)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人)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1个月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领取。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10、B11、B12号窗口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电话投诉:0878-3129099。
信函投诉: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邮政编675000.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申请人义务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行政许可网络系统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流程图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