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开展以来,全州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全面从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环节排查违法线索,以“零容忍”的态度,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在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上下功夫,严查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以来,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58件,罚没款共计105.24万元,责令停产停业13户,取缔无证企业(含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7家。农业农村部门查处问题60起,责令整改58起,取缔无证照企业2家,立案查处25个。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姚安县查处销售过期食品举报案件
2019年8月8日,姚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在姚安县光禄XXX购物广场购买到过期食盐”。姚安县光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对姚安县光禄XXX购物广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购物广场所销售的“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盐矿生产的‘白象牌’深井盐”298袋已经超过保质期(规格:350克/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7月11日的158袋、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13日的140袋,保质期:36个月),货值金额为447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白象牌深井盐”298袋、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武定县查处鲜鸡肉抽检兽药残留超标案件
2019年7月18日,武定县市场监管局狮山市场监管所根据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武定县某超市销售的鲜鸡肉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检验结论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合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经核查:不合格批次鸡肉是当事人武定某超市于2019年6月26日在南街农贸市场与武定冠羽养殖场刘某处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98元,处罚款10000元。
案例3:南华县查处龙川镇来思尔乳品南华店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件
2019年5月16日,南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乳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畜牧局楼下的南华县龙川镇来思尔乳品南华店及其位于商住小区仁和二院的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及仓库内的部分来思尔酸奶类乳品未按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2℃-6℃保存”要求进行冷藏,直接放置于常温下存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人处以30000元处罚。
案例4:禄丰县查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件
2019年7月22日,禄丰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禄丰县金山镇游记蛋糕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操作间内发现当事人用于加工糕点的巧克力饼干脆(B级)等5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上述5个品种共8盒(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案例5:双柏县查处购物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件
2019年9月16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2019年9月15日在双柏某某购物广场超市购买了“佳尊”五常稻花香精品大米4袋(10kg/袋),“佳尊”五常稻花香精品大米已超过保质期限,要求退货并赔偿,查处违法行为。2019年9月16日,双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经协调,双柏某某购物广场按原价向消费者购回超过保质期限大米4袋(10kg/袋),同时向消费者赔偿2100.00元,消除社会危害和影响。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大米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即没收超过保质期“佳尊”五常稻花香精品大米4袋(10kg/袋),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案例6:姚安县查处使用过期食盐案件
2019年9月8日,姚安县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联合行动中,发现某某乡某某村小学食堂使用的“白象牌”绿色食品食用盐(生产日期:20170305,保质期:24个月,规格:350克/袋,数量1袋,已拆封)已超过了保质期,货值金额为2.00元。该学校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过期的食盐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牟定县查处学校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
2019年9月11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秋季学校食品安全检查中,在对牟定县某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鸡鲜粉调味料”2.35千克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证:牟定县某学校食堂于2019年2月28日,购进“鸡鲜粉调味料”10袋,因管理不善,其中的2袋(1袋未拆封,1袋已拆开使用)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42.30元。牟定县某学校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鸡鲜粉调味料”2袋2.35千克,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8: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经营农药外包装标签不合格案件
2019年7月18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南华县应平植保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农药货架第四层上摆放的33瓶“仲丁灵”乳油农药,农药标签上标注的注册商标“亚恨”的字号大于农药名称“仲丁灵”的字号。至查获时,已销售7瓶,销售价格9元/瓶,有违法所得63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没收违法所得63元、“仲丁灵”农药33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永仁县查处饲料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件
2019年6月4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对永仁县宜就街鲜某饲料店经营的鲜丹A-43猪用浓缩饲料进行了随机抽样送检,样品经楚雄州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铜的含量实测值为580(mg/kg),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162(mg/kg)的要求,严重超出了41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于2019年9月6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永仁县宜就街鲜某饲料店经营的鲜丹A-43猪用浓缩饲料(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是于2019年5月27日从昆明呈贡区天天物流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事处进的货,进货数量是54袋,进货单价是202元/袋,销售单价是240元/袋,该批饲料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2019年9月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向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申请对当事人经营的鲜丹A-43猪用浓缩饲料进行价格认定(永发改价结论〔2019〕131号),认定货值金额为12960.00元。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960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38880元的处罚。
案例10:永仁县查处屠宰死因不明生猪案件
2019年8月9日,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生猪定点屠宰场工作人员举报,有人私自屠宰死因不明的生猪。经现场勘验,在生猪定点屠宰场摆放有猪肉边口两块,猪肉现场称重为64公斤,猪肉表皮已经刮白、去头、去除内脏,猪肉全身充血、表皮暗红发紫、已发生变质现象,猪肉酮体无检疫印章标志。当事人存在屠宰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头生猪是当事人于2019年8月8日从大姚县购买,生猪的重量为85kg,购买价格为12.00元/kg,合计价值为1020.00元,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申请对当事人王某某屠宰的生猪进行价格认定(永发改价结论〔2019〕132号),认定货值金额为1020.0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9日对当事人王某某屠宰的猪肉采取了无害化处理措施,责令当事人王某某立即改正屠宰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倍罚款2040元”的处罚。
为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现将各单位联合行动期间投诉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楚雄州公安局 0878-3122501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0878—3133395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0878-312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