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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期间广告合规提示书

来源:     作者:广告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0-06-24     作者:广告管理科    点击:[] 次


各广告经营单位:

随着社会全面复工复产,很多企业前期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在复工复产以后较易出现心态急躁的情形,进而使得法律合规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结合我州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和日常广告监管中常见的违法风险点等内容,制定了《复工复产期间广告合规提示书》,助力辖区企业复工复产后的良好发展。《复工复产期间广告合规提示书》如下:

第一,加强对涉及导向问题广告的审查力度。杜绝发布含有“软色情”内容等庸俗媚俗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审查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的审查力度。各企业要积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广告一定要从严审查。对于医疗广告和三品一械广告,广告内容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禁止未经审查发布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审查时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三,注意对促销广告的审查。复工复产以后,促销类广告将会呈现爆发的势头,对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审查时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注意对教育培训类广告的审查。复工复产以后就是复学,常见的违法点有:广告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审查时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继续保持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广告的审查力度。一是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等内容或利用相关内容进行商业炒作的广告,特别是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二是严禁发布含有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转让”等内容的广告,特别是对互联网媒体平台中出现“野味”、“山味”、“蝙蝠、竹鼠、穿山甲、果子狸、獾”等关键字词的涉及销售野生及其制品的广告。

第六,加强对互联网、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的审查力度。各互联网平台企业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核查有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及时制止移动APP、自媒体账号等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请各企业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规范经营,确保我州广告市场秩序良好、有序。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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