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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的风险提示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5-0116001 公文目录:消费提示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文  号:

一、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草乌、附子不是食物,更不是保健食品,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毒”。

二、法律规定严禁一切单位或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家庭自制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四、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