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并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强调要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强行政裁决执行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队伍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3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从强化法治保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办案力度、完善支撑体系等方面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出具体部署。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八部门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要强化专利、著作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裁决的有关要求,针对在专利纠纷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回应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诉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强化对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主要内容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共八十五条,分为总则、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其中,第二章行政裁决分为五节,分别为:办案程序(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侵权判断(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证据(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第三章行政调解分为三节,分别为:调解程序(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实体标准(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五条)和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的行政调解(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