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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1号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4-1120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18日 文  号: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4〕31号

当事人:楚雄开发区佰惠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00MA6L4QQR6K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轻纺城43幢106号

经营范围:食品批发、零售。

负责人:张良贵

2024年9月29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位于楚雄开发区轻纺城43幢106号的楚雄开发区佰惠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在售的标注注册商标为“南孚电池”的133粒电池(其中型号10卡/50粒“7号”13粒、型号30卡/60粒“7号”120粒),经委托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实以上商品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型号10卡/50粒“7号”13粒、型号30卡/60粒“7号”120粒(共133粒)南孚电池;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