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4〕30号
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香果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01MA6P75NB97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富 民社区富民街72号
负责人:苏桂香
2024年9月30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位于楚雄市鹿城镇富民社区富民街72号的楚雄市鹿城镇香果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在售的标注注册商标为“南孚电池”的42粒电池(其中,型号10卡/50粒“5号”15粒、型号10卡/50粒“7号”27粒),经委托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实以上商品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型号10卡/50粒“7号”27粒、型号10卡/50粒“5号”15粒(共42粒)南孚电池;没收违法所得46.8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