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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0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4-0906004 公文目录:建议提案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文  号:

李兴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源头管控老年代步车的建议》(第0309号)已交州市场监管局办理,综合州交警支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术语定义规定,车辆分为两种,机动车(乘用车、货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自行车和残疾人专用车辆)。目前汽车、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工信部门,每一款机动车产品都需要工信部型式许可后才能生产销售。老年代步车在实践中很难划分类型,生产企业为逃避责任,不按机动车产品类别办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许可手续,属于未取得准入的“违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也无法纳入3C认证管理。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划分责任时,申请鉴定的车型往往被鉴定为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工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属工信部门职责,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工信部门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法管理。

国家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无关于老年代步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省外北京、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根据地方实际出台过电动自行车及非机动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但都对老年代步车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目前我州、我省范围内无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市场上销售的老年代步车,都是江苏、广东、山东、四川、河南等省的企业生产后流入我州市场的。近年来,我州公安交警、工信、商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几次整治,加大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加大查堵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老年代步车逐年有所减少。但苦于生产源头不在省内、州内,法律依据也不充分,只能加强查堵不准上路,整治效果不明显。现在省外的北京、浙江也在开展治理探索,主要措施还是不准销售、不准落户、上路

二、我州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创新监管机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针对国家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现状,我州交警、工信、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不等不靠,认真履职,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从2019年以来以贯彻电动自行车国家新标准实施为契机,制定印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楚雄州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楚雄州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淘汰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持续开展了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排查整治,共排查检查电动车经营户217户,查办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案件8件。以此为契机,也对销售环节的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违规”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经营户进行摸排,摸排电动四轮车经营户28户、涉及生产企业46家、品牌53个,车辆370辆;摸排“违规”的电动三轮车经营户36户、涉及生产企业50家、品牌57 个,车辆246辆。工作中联合检查组对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经营户反复进行政策宣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求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核对自身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经营,把好进货质量关,证票、出厂技术资料手续不齐全的,责令下架退货。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路检路查,严禁老年代步车等无牌无证“问题车辆”上路行驶,交运部门严查老年代步车非法营运等行为,通过几年的连续执法整治,销售者的进货把关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现我州老年代步车市场已处于无新增大幅消解去存量状态,创新机制整治的效果显著。

(二)举一反三,认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今年以来,州市场监管局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和州消安办、安委办工作要求,认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强化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销售行为监管。开展全面执法检查,严格查处生产销售非法改装、不合格产品和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等违法行为,着力保障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35人次,检查销售单位557家次,约谈销售单位255家次,检查电动自行车2200台次,对履行进货把关验收制度不严,进销货台账不健全的21家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完善。开展现场督查,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州政府各季度安全生产大督查,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县市局和销售现场,对电动自行车整治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现场查获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辆。7月3日在州局微信公众号通报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5件,引导全州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合法经营。2023年以来全州已累计查办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产品违法案件15件,涉案货值金额176253元,没收违法车辆4辆,罚没款111426元。另有正在立案查办案件8件。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自身职能职责入手,强化监管措施,继续做好对纳入3C认证管理的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监管,严厉查处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违法行为。并加强对摩托车乘员头盔等配件和充电器、轮胎等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对执行国家检验检测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生产环节管理,由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工信局采取向上汇报、跨省通报协查联动等方式,从源头上杜绝老年代步车等违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

三是强化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及安全意识教育。加大对违规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违规上路行驶,违规载人、闯红灯、逆行、随意调头、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突出问题的教育处罚力度,最大限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遏制交通事故频发。

四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工信、公安、商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联合整治执法。加强对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取得准入的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违规产品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感谢您对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2024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文武 0878-3398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