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高新区分局:
为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创建工作,州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楚雄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已经2023年度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楚雄州范围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红黑榜”评价、公布、撤销等事宜。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而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信息,不影响纳入食品安全“黑榜”中。如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行政处罚的,公示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撤出“黑榜”公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评选细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名单予以公开表扬。
(一)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作出突出贡献,荣获县市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二)通过县市级以上示范单位创建评定,相当于优秀等级的信用评定的单位;
(三)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
(四)媒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公众推荐或者经营户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的;
(五)在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中工作经验、做法值得鼓励、推广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黑榜”名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较大数额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并被撤销的;
(三)违反许可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二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六)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属实的;
(七)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一项重点项或者两项一般项及以上问题的:
1.重点项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现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
(2)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2.一般项
(1)餐饮食品加工场所存在脏乱差现象;
(2)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到位,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4)根据法定职责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证索票和相关凭证、记录落实不到位的;
(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第六条 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发布“红黑榜”的公示主体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示主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查核期间,不影响“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第三章 信息公示
第七条 对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条件的,由市场监管所提交县、市市场监管局业务科室初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在本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第八条“红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原则上每季度评定公示一次,也可据实评定公示,公示有效期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时长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出“红榜”;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流程,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撤出“黑榜”。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以下措施:
(一)被列为“黑榜”的经营单位,由各市场监管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被列为“黑榜”的经营单位必须每季度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一次食品安全情况;
(三)被列为“黑榜”的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不得将其列为重大活动服务接待对象;
(四)被列为“黑榜”的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不得作为示范创建的推荐对象。
(五)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等主观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依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楚雄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红榜”/“黑榜”审核表
申请人 (单位)名称 |
申 请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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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
社会信用 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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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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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为及理由(依据):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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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所 意见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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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意 见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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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备注:具体行为及理由(依据),申请人申请书、照片、奖励文件、处罚文书等证明材料可另附。
楚雄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红榜”/“黑榜”销榜审核表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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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地 址 |
社会信用 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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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榜公布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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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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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榜理由(依据):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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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所 意见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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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意 见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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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备注:具体行为及理由(依据),照片、证明材料可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