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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许可办事指南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8-1205015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05日 文  号: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合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非药品生产企业。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合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办理依据

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咖啡因购用审批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咖啡因购用证明》。

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申请购买咖啡因的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楚雄州境内具有生产、经营、使用合法的单位;

2.具有该品种使用咖啡因的质量标准;

3.具有保管咖啡因的储存条件。

4.提交材料符合的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项)。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办事窗口: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向东100米即到。

六、申请材料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其他要求

1

《咖啡因购用审批表》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1、申请材料应合法、有效。

2、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材料顺序排列,编写页码,复印件统一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特殊许可行业还应提供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明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3

产品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保健食品批准文件、化妆品批准文件、质量技术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等)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4

购买数量的依据及详细核算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5

产品简介及质量标准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6

企业咖啡因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7

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咖啡因的位置)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8

咖啡因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包括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等)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9

上次购买的《咖啡因购用证明》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首次购买不用提供)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10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受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1.组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2.现场核查:核查组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4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3.审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2)网络提交。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许可” —“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核查

1.组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2.现场核查:核查组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四)审批发证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62 。

3.网络咨询。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我要查询”)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咖啡因购用证明》,有效期1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021号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2.电话投诉: 0878-3025837。

3.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总支办;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198号;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下载(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许可” — “办事指南”—“办理材料”)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咖啡因购用审批表

编号:

申购单位名称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拟生产产品名称

数 量

咖啡因含量

前次实际购买时间、数量(千克)

现有库存量(千克)

前次

购买

咖啡因用于生产的

情况

产品名称

咖啡因用量

产品数量

本次申请购买数量(千克)

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表必须如实填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有效;

2、此申请表只限于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购买咖啡因。

附件2

咖啡因购用证明

供应单位名称

购用单位名称

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百 拾 千克 ( 千克)

经办人

签字

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字

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备注:1.本证明一式五份。由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留存一份;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抄送州市级公安部门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有效。

3.本证明供应单位留存三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