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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8-1205010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05日 文  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购买和使用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拟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依法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

(2)具有依法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资格的医疗机构;

(3)经依法批准同意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教学科研的单位。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不具有依法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

(2)不具有依法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资格的医疗机构;

(3)未经依法批准同意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教学科研的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食药监人〔2013〕60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下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项)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办事窗口: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等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向东步行100米即到。

六、申请材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其他要求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1、申请材料应合法、有效。

2、应装订成册,并编序。

2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3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4

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现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且经营范围中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当场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核发证明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受理申请资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6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我要查”)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结束后,制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并电话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领取。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2.电话投诉: 0878-3025837。

3.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总支办;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198号;邮政编码:6750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办事指南”—“办理材料”。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地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在线办理”。

十六、相关附件

1.《办事流程示意图》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格式

附件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寄件单位名称

寄件单位地址

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单位地址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投 寄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寄件单位经办人

身份证号

寄件单位交寄人

身份证号

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有无变更事项:

有变更事项的,请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无变更事项的,可不重复提供,请法人签字确认:

本表由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填写完毕后,请将空白栏注销。

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续表)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附件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编号:滇(楚)—年号—流水号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允许持证单位邮寄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寄件单位名称

寄件单位地址

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单位地址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投 寄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寄件单位交寄人

身份号码

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本表由发证机关盖章有效(注销空白栏)

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续表)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