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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8-1205009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05日 文  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审批项目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办理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食药监人〔2013〕60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符合的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项)。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办事窗口: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等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向东步行100米即到。

六、申请材料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其他要求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1、申请材料应合法、有效。

2、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材料顺序排列,编写页码,复印件统一加盖公章。

2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3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4

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且经营范围中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

(2)网络提交。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当场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核发证明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受理申请资料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62。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联系电话:0878-6160862。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结束后,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并电话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领取。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1号窗口(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2.电话投诉: 0878-3025837。

3.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总支办;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198号;邮政编码:6750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办事指南”—“办理材料”。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地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食药监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在线办理”。

十六、相关附件

1.《办事流程示意图》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格式

附件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样本)

申请运输单位

地 址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运输期限

日起至 日止

申请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