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提示性通告
各经营主体: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4年度年报公示已接近截止时间,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楚雄楚雄州登记注册且未被吊销、注销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需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5年3月1日-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方式一:网络报送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s://yn.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后依次填录信息保存并公示。也可通过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模块的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端口进行填报。
方式二:其他报送方式
个体工商户还可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搜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选择“市场主体智能开办”,点击个体工商户年报,用经营者登录,把相关信息依次填完后预览,一键年报,完成年报;也可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填写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温馨提示:
除以上方式报送年报外,其他途径方式均为电信诈骗手段,年报公示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经营者提高防范意识,切勿点击非官方网址进行填报操作。
四、注意事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数据项纳入了年报“多报合一”!从2025年1月1日起,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3个数据项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统一报送!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基础上,从2025年1月1日起,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3. 企业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各类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并及时申请信用修复。
5.年报宜早不宜迟,尽量提前进行年报,以免扎堆系统难以登录,影响自身年报。在发现年报存在问题时,还能及时进行更正。
五、法律责任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未报年份的年报并公示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咨询电话:0878-3129222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