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绿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企合滇总字第532300400001128号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段家忠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绿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经查,现查明,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存在:1、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2、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4、经税务部门核查,该企业存在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证明现场笔录;2.书证: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3.书证:税务局提供证明,证明税务局提供证明材料;4.书证:现场检查图片,证明现场检查图片;5.书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局于2024年10月31日公告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不适用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本局门户网站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3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