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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通报 (一)

来源: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检查科     作者: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检查科     发布日期:2024-06-06     作者: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检查科    点击:[] 次

2023年以来,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消费热点和社会焦点,认真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截至2024年5月,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44件。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将1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楚雄市喜福福珠宝店销售仿冒混淆侵权珠宝首饰案

2023年2月,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在楚雄市鹿城府后街A1-101\A1-121的“喜福福”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当事人未经获得“周六福”商标持有人的特许加盟授权,在其铺面销售“周六福”品牌系列的黄

金、银器、玉石、钻戒等珠宝首饰,同时其门店装修风格、标识与“周六福”特许加盟店的装修风格及标识相同,导致引人误认为其是“周六福”特许加盟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华县兔街镇正安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假宣传核桃油案

2023年6月,接群众实名举报,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南华老表特产”店铺内售卖“云南精品核桃油”,在其商品链接页面中用图片配文字的方式展示并介绍商品,内容为“核桃油云南核桃婴儿专用野生食用纯天然无添加低温新鲜黑桃有机”、“无添加核桃油云南食用纯天然铁核桃核桃油婴儿专用黑桃食用有机”,其中包含有“婴儿专用”、“有机”等字样。经查实,该核桃油并未执行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的新国标标准,并不属于婴幼儿专用食品,且该食品并未经过有机食品认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禄丰鑫晟百货经营部销售仿冒混淆侵权“乐堡”啤酒案

从2023年3月开始,当事人通过“美团优选平台”购进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乐啤斯”超爽啤酒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23年7月,根据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的投诉,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查获销售的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乐啤斯”超爽啤酒45罐。该啤酒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堡”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相近似,使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标识商品的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乐啤斯”超爽啤酒45罐,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元谋县元马驮中驼食品店虚假宣传配方乳粉案

从2022年3月,当事人从新疆购进“驮中驼高钙配方乳粉”“驮中驼高钙配方乳粉”,在其经营的店内制作“驼奶VS牛奶营养成分对比:驼奶含有2500万+天然益护因子,天然胰岛素是牛奶的3000倍”等字样的灯箱广告,通过发放印制有“世界顶尖工艺”、“驼奶之后,再无高端”、“央视各大频道争相报道--大漠白金驼奶的神奇之处”等宣传内容的宣传资料吸引消费者进行促销。2023年1月,元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内容的依据,无任何证明材料证实所宣传内容真实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元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永仁佳丽美容养生会所虚假宣传治疗病症案

2023年1月,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对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店面门头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语,内容为“专业嫁接睫毛、纹绣、洗纹身、无痛袪痣、佳丽美容养生会所专业调理问题性肤质、签约根治痘痘肌、雀斑、黄褐斑、专业治疗肩周炎、腰周炎、腰椎增生、腰椎间盘突出、骨病、滑膜炎、风湿病、乳腺增生、妇科炎症”,经查实,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活美容服务、纹身服务、美甲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化妆品零售,不具有电子显示屏所宣传的治疗病症的资质和能力,不能提供其宣传的有关“专业治疗肩周炎、腰周炎、腰椎增生、骨病、滑膜炎、风湿病、乳腺增生、妇科炎症”治疗,属于虚假宣传并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永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大姚云天化农资新街加盟店仿冒混淆“云天化”企业名称案

2023年9月,根据排查线索,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门店门头使用“云天化农资连锁大姚新街加盟店”字号名称,销售尿素、复合肥。当事人使用的字号名称中“云天化”是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简称,经查实,当事人与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关联,在其字号名称中使用“云天化”未取得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字号简称,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当事人与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仿冒混淆侵权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武定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获得荣誉案

2023年5月,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武定县狮山镇北城大道与武寺路交汇处其开发的锦泰源售楼中心的门头和宣传材料上标注“金奖作品”字样用于宣传其所售楼盘。经查实,当事人所售楼盘并无“金奖作品”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楚雄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仿冒混淆侵权白酒案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昆明购进“醇鼎大重九酱酒”白酒6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该白酒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系列卷烟外观包装标识高度相似,且摆放于“大重九”卷烟旁,引人误认为该白酒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系列卷烟有特定联系。2023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 (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醇鼎大重九酱酒”白酒6瓶,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武定县翱翔便利店虚假宣传蜂蜜案

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以开讲座、送小礼品的方式,向参加会议的老年人虚假宣传普通食品“蜂亿健枸杞蜂蜜”和保健食品“蜂亿健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并进行现场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对“蜂亿健枸杞蜂蜜”使用“具有滋补肝肾、益津明目、滋阴壮阳、润肺、止咳”、“补气,适合气血两亏、适合高血压”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和暗示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南华县龙川镇五秀野菜店虚假宣传野生重楼案

2024年1月,根据群众实名举报,南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部门对南华县龙川镇五秀野菜店实体店及其在“拼多多”APP平台上经营的店铺(成花野菜店)进行核查,发现其网店内售卖的“野生重楼”商品链接页面宣称的内容有“野生”“胃痛胃胀”“十五年以上”字样,经查实,当事人其在拼多多网店销售过程中,将实际从双柏矣敢冲中草药种植基地购进的人工种植重楼图片在商品链接页面中配以文字的方式展示,并介绍为“云南野生重楼七叶一枝花炖汤食材胃痛胃胀15年以上”。当事人承认其经营的网店商品链接页面使用“野生”“胃痛胃胀”“十五年以上”字样是为了提高被消费者搜索到商品的概率,提高销量,其行为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何诚虚假宣传清仓特卖信息案

2024年1月,当事人从昆明新螺蛳湾商城购进“红蜻蜓”男女式皮靴、男女运动靴、休闲靴,童靴和各种男女背包、皮包等商品,置于其在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18号租赁门店内进行销售。在未经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或授权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门店内外张贴“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清仓、原价299-499元、现价69元/双”、“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清仓、品牌皮靴、低价特卖、现价60元、低价1-3折 ”宣传标语。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依法查获。当事人为达到促销目的,编造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清仓、降价虚假事实,构成对其销售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大姚乾福涞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专供”标识虚假宣传销售白酒案

2024年3月15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特供”“内供”“专供”酒的紧急通知》,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大姚乾福涞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门店酒类区域销售外包装、标签上标有“内部专供”、“礼宾专用酒”字样的白酒22瓶。纸盒外包装和酒瓶包装上均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上述“内部专供”、“礼宾专用酒”的许可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标有“内部专供”字样白酒22瓶,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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