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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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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食安办公告〔2023〕13号
为有效预防饮用自制泡酒、误饮醇基燃料、误食亚硝酸盐和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预防饮用自制泡酒中毒
不少民间药酒配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检验,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如果盲目采用民间偏方,对药性、剂量不清楚,不了解配制常识,也不懂得对症服用,可能会造成身体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生命。不要盲目自制、饮用药酒,不泡制、不饮用非食用物质泡酒。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销售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清等来历不明的泡酒或用钩吻(俗称断肠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浸泡的药酒。
二、预防误饮醇基燃料中毒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其工业甲醇毒性较强,误饮后,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损坏大。使用甲醇、丙醇等醇基液体作燃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包装物粘贴醒目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不要误食。不得在灶具外的食品加工、就餐场所放置醇基燃料,严格专人专位管理,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
三、预防误食亚硝酸盐中毒
亚硝酸盐应用于食品加工中限量使用,一旦超过国家标准使用限量,可引起中毒。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四、预防食用毒性中药材中毒
草鸟、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mg即可使人中毒,2—4mg即可导致死亡。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自制泡酒、误饮醇基燃料、误食亚硝酸盐、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