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各市场主体: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注重通过专利布局维护自身海外权益。海外专利布局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以支持企业实现经营目标为出发点,基于对产业的分析和判断及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而未雨绸缪。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对我州出口企业带来的影响,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建议各企业制订相应预警机制,并作出以下提示和建议:
提示楚雄州出口企业在海外专利方面注意以下事项:
一、海外专利布局重点考虑因素
(一)时间布局
时间布局即何时提交专利申请、何时公开。提交申请的时间节点可以考量行业内的整体技术现状和竞争对手的研发进度。当技术领先优势明显且对手短期无法突破时,可暂缓申请。既可以防止对手过早获悉先进技术而缩短技术差距,又可延长技术的专利保护期限。同时,把握好基础专利和外围专利的申请节奏,避免基础专利申请后,外围专利被对手抢先申请而被掣肘。由于专利先申请原则,若无法确定竞争对手情况,建议尽早提交申请。
何时公开?以下专利申请不建议提前公开:储备性技术、需进一步改进完善的技术、尚未妥当配备外围专利技术的基础技术、容易存在规避或替代方案的技术等等。
此外,各国或地区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专利保护期、自身研发成本、预算、专利技术市场转化及收益等,也可以成为专利申请时间的参考因素。
(二)技术布局
技术布局列举如下三类情况:①针对基础专利、开拓性发明创造专利、技术壁垒型专利,需重点布局,以垄断技术占领市场;②全产业链布局,上到产业链上游的产品原料的获取工艺、加工工艺、下到产品应用的制造工艺等;③技术相关领域亦可适当布局,包括技术特点近似的临近技术领域、为实施技术专利的配套技术领域或延伸领域。
(三)地城布局
由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特点,中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前,需考虑专利技术布局在哪些国家或地区。决策参考因素如下。
1.市场导向为首要,产品专利需考虑技术产品的生产地和上市的主要市场国,包括产品即将上市销售的市场国和长远预测的未来市场国,以提前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工艺方法专利需考虑会在哪些国家使用,在哪些国家设立加工厂,与某国合作伙伴共同实施工艺方法专利或委托实施专利(如委托生产加工)。在企业主场的市场,尤其需要通过布局来确保竞争优势和更大的市场自由度,将专利商业转化最大化。
在竞争对手主场的产品市场和生产地进行专利布局可以遏制竞争对手,亦可成为将来市场竞争商业谈判的筹码和市场入场券,获得更多话语权,与竞争对手形成有效的限制或对抗,在将来可能的专利纠纷中,有更多的谈判交易筹码。
2.地域专利布局应当考虑该国或地区的专利制度是否健全,司法保护力度是否够强,以及执法环境的优劣。这决定了在获得专利授权后,我们能否有效地行使专利权,追究专利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近年来,由于国家或地区间的关税条件变化,大量制造业转移至东南亚国家,建议企业提前了解和调查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3.货运方式也是专利布局需考虑的一个因素。在欧洲有五大基本港:费里克斯托港、鹿特丹港、汉堡港、勒阿弗尔港、安特卫普港。基本上所有发往欧洲的货运轮船均先到达以上五大基本港之后再运输到欧洲其他国家。无论五大港所在国家是否是产品的销售市场,都建议在这些国家进行专利布局,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机制,有效阻止侵权货物进入欧洲市场。
4.德国、美国、法国、中国等国家或地区是世界著名且重要的展会举办地,在展会举办过程中,国际通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以使得专利权人有效阻止侵权人或竞争对手的产品出现在展会上,充分利用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时维权,如申请临时禁令、行政保护等措施。这就需要企业在这些重要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布局,以顺利维权。
(四)专利类型布局
即申请什么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取决于技术或产品本身的特点,如技术的重要程度,是核心专利还是外围专利。核心专利是指行业技术领域中必须使用到的基础技术,如技术壁垒型专利,难以避开该专利去开拓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外围专利与核心专利相对,基于核心专利进行改进或延伸,属于围绕核心专利的改进型专利,以避免竞争对手规避核心专利方案。而围绕竞争对手的核心专利申请外围专利时,可以突破技术壁垒,打破技术垄断,有效限制核心专利权人,促成交叉许可,获得发展机会。
通常,核心技术建议申请发明专利,其相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更加稳定,保护期限也更长。如产品的核心设计涉及到内部结构、方法等,且产品销售周期较长,则建议申请发明专利;具有多个创新点且主次有别时,可根据技术成果的呈现形式及主次,采用发明为主、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辅的保护模式。对于外围技术,可综合考虑成本和预算,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优先,辅助发明专利,形成专利保护篱笆。针对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快、改进难度低、市场等待时间短、销售周期短的行业,如快消品,则可以结合专利的审查周期、授权率、维权效率等因素,主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目标国家知识产权环境和相关法律
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应当首先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以参考选择合适的专利布局策略。
(一)新加坡
《新加坡专利法》( Patents Act 1995 )只保护发明创造,不保护实用新型,另设《新加坡注册外观设计法》(Registered Designs Act)以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合作条约》( PCT)专利申请的国际受理局,并且接受以中文提交的PCT专利申请,为中国申请人提供了很大便利。《新加坡专利法》设立较晚,在设立之前使用的是英国1977年专利法的规则体系,故设立自己的专利法之时,仍以其为蓝本。并且,新加坡法院依然会援引英国的判例作为法律规定原则的解释参考。
在新加坡国内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注册外观设计、版权、集成电路设计、地理标识、商业秘密及植物品种等。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惩罚措施。
(二)欧盟
欧洲专利组织有38个成员国,它是在《欧洲专利公约》(EPC)基础上成立的政府间组织,下设欧洲专利局和行政理事会。欧洲专利局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批和异议工作并提供国际专利检索服务,能够在多达44个国家或地区寻求专利保护。欧洲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框架下的欧洲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每年发布前一年的年度报告,对专利受理数量、专利申请的主要技术领域、主要申请国家、主要申请公司等提供详细而具体的数据。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总部(慕尼黑),欧洲专利局分局(柏林、海牙)或向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的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可以以任何语言来递交,但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因此,外文专利申请必须在提交之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上三种语言的译文。
(三)日本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同时,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频繁修法,以促成其知识产权保护方向和力度与欧美经济发达国家保持一致。从制度设计上倡导引进先进技术。
日本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分别由对应的《日本特许法》《日本实用新型法》《日本外观设计法》所规范和调整。发明专利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期为20年,农药和医药等专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有效期不超过5年。实用新型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无需实质审查,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涉及物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能使观看者感受到美感的设计,保护期为15年。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日本特许法》《日本实用新型法》《日本外观设计法》《日本版权法》《日本商标法》《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法》《日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选择及专利申请费用
企业在进行专利申请时需要非常慎重地选择代理机构。科学的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可以是,发明人将技术方案与代理人做充分沟通,利用代理人对专利保护规则、专利文件撰写规则、专利侵权诉讼的经验,将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最大化,以撰写高质量的专利文件。高质量的专利文件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好专利,而且还不容易被轻易规避设计,这需要代理人与发明人充分沟通,共同努力,完善方案,而不是简单的文字编纂工作。此外,申请前还可以做检索,以评估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如果检索到相同的现有技术,可及时调整研发方向,避免被驳回重复的专利申请,浪费精力、时间和金钱。所以需要发明人和代理人实时保持信息对称,结合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和代理人的法律优势共同完成技术方案的改进、规避设计,争取获得授权。
撰写优质专利文件是一个经验依赖强、难度高、耗时长的工作,需要专业的、负责任的代理人花费大量时间沟通、钻研、打磨。故此,在代理费用上,建议企业兼顾价格以外的因素,费用不宜过于低于市场价,避免因代理费用过低产生代理服务质量偏差的风险。
国外专利申请费用一般包含两部分:国外专利局收取的官费和国外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如果企业有能力自行完成专利申请及将来的审查意见答复,也可以自行申请,否则建议委托国内代理机构。通常,国内正规的代理机构会有固定的国外代理机构合作伙伴,既可以监督国外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收费,也可以避免语言交流不顺畅造成的麻烦。海外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可能会花费比较昂贵的费用,企业需要做好资金储备和预算,用于申请乃至后续的维权。
楚雄州企业如遇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请及时与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878—3129178。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备注:该内容摘录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