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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件移送司法机关,楚雄州又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     作者:知识产权保护科     发布日期:2023-04-13     作者:知识产权保护科    点击:[] 次

2022年以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州共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5件,罚款26.4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又公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在此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留存相关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五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一:楚雄市某公司销售侵犯“拓东”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4月,根据消费者投诉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为线索追溯商品来源,楚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查证,2021年7月中旬,当事人从胡某处以每件40元的价格购进5件(12瓶/件)“昆明拓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拓东特醋”,该批拓东特醋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规格为500ML/瓶。该批“拓东特醋”经“拓东”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昆明拓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拓东”特醋不是该公司的产品,属侵犯“拓东”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楚雄市某公司销售侵犯“拓东”注册商标专用权特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大姚县某饮品店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茶西西”注册商标案

2023年1月,大姚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茶西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投诉大姚某饮品店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茶西西”注册商标。经查,大姚某饮品店于2019年9月20日与安徽三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许可该店使用“茶西西”43类注册商标,并支付特许加盟费人民币49800元和年度管理费人民币5000元,许可期限一年(至2020年9月20日)。但安徽三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茶西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就“茶西西”43类注册商标专用权异议纠纷历经周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9月13日以(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4087号作出【第40393501号“茶西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商标持有人“茶西西”商标注册,安徽三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大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理帮助双方理清矛盾焦点后,认定大姚某饮品店的“茶西西”商标使用是在商标专用权异议纠纷诉讼期间合法取得,无主观过错。最终,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大姚某饮品店于2023年2月4日起停止使用含有“茶西西”注册商标标识的食品外包装物品,且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三:禄丰县某副食店销售侵犯“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杀虫气雾剂案

2022年8月,禄丰县市场监管局在与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联合打假现场发现禄丰县某副食店销售的5瓶“灭害灵”杀虫气雾剂涉嫌侵犯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中山凯中有限公司鉴定该5瓶“灭害灵”杀虫气雾剂是假冒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禄丰县市场监管局没收5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气雾剂,并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南华县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2022年3月,南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华县某公司所属某酒店使用的卫浴相关设施进行了检查,经检查:78间房间、2间公用卫生间中所使用的79个坐便器、78套淋浴器(含大花洒、小花洒、相关花洒配件)、68套矮脚水龙头(含提拉式下水阀)、68个洗脸盆上都标注有“KOHLER”标识,经科勒公司受权委托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认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上述标“KOHLER”的产品,均属假冒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南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相关设施及标识进行了现场拍照,检查过程全程摄像,并对上述涉嫌假冒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卫浴设施采取强制就地查封措施。经调查,上述涉嫌假冒卫浴设施购进价格33458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华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南华县公安局处理并成立“4.02”专案组,共抓获犯罪嫌疑人四人,该案已于2022年12月19日侦查终结,移送南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五:南华县某店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南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店销售的标注为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2.7MM 310NM、型号为2106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2台;锂电池6块;规格为88F的“大艺”锂电池1块进行检查。并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不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代生产,是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南华县市场监管局没收被扣押的假冒“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双柏县某药业有限公司东和苑小区连锁店销售标注无效专利标识的医疗器械远红外贴产品案

2022年8月,双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业有限公司东和苑小区连锁店医疗器械商品质量检查中,查获该店涉嫌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远红外贴”产品:包装盒正面标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522075.3”、“远红外贴”(原产品名称:痛畀帖):跌打损伤型远红外贴1盒,肩周炎痛型远红外贴3盒,骨质增生型远红外贴4盒,合计8盒,销售价为39.9元/盒,合计319.2元。经执法人员现场用手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上述产品标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020522075.3”查询结果为“事务数据类型: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事务数据公告日:2020.10.02”。本案涉案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远红外贴”产品货值金额为319.2元。当事人进货时未审查查验购进产品专利权有效时限,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远红外贴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将涉案失效专利权产品退回生产厂家。

案例七:王某某等人生产侵犯“杜蕾斯®”注册商标避孕套案

2022年9月,牟定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牟定县江坡镇江坡村委会大江坡村一农户家中,有一群外省人在从事违法生产避孕套的活动。牟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在江坡村委会大江坡村某农户家,王某某等10名人员正在现场从事“杜蕾斯”品牌避孕套的生产活动,现场摆放有避孕套生产线设备一套,外包装标识为“杜蕾斯®”超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成品、半成品、外包装标识等一批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及“杜蕾斯®”品牌生产授权书等材料。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牟定县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移送至牟定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进一步侦办,目前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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