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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预警的公告

来源:     作者:食品安全协调科     发布日期:2021-12-30     作者:食品安全协调科    点击:[] 次

楚食安办公告〔2021〕10号

 

2022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也将进入高峰时期。为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预警公告。

一、严防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使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这些食物可以是本身含有毒素,也可以是被细菌、真菌等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或者被病毒和化学毒物污染的食品。其按致病因素分有细菌性、有毒动植物性、化学毒物性、真菌及其毒素性等食物中毒。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患者一般会首先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水样便等胃肠道反应,当毒物吸收进入血液后,就会损害肝脏、肾脏、心脏等脏器,严重时危及生命。例:对于误食了鹅膏菌类或亚稀褶红菇(火炭菌)等剧毒菌种的病人,如果在出现不适症状后6小时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将对患者后期的救治非常不利,容易出现重症及危重症病例,死亡风险极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常识,树立健康安全的饮食观念。提醒广大农村群众要时刻绷紧食物中毒防控这根弦,认真学习食物中毒防控知识,提高食物中毒急救能力。避免因食物中毒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遵守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主(承)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保证食品加工的环境、设施、食品的采购和存储、食品加工、操作人员等符合规定、符合要求,特别是禁止采购和使用草乌、附子、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以及禁止加工冷食类食品等。农村集体聚餐时提供白酒必须是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或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白酒,需要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并索取票据。严禁供应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包括家庭自酿白酒)。

在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接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三、严格遵守新冠 疫情防控要求

倡导广大城乡居民不参与大规模聚集性活动,非必要尽量不要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封闭场所活动。严格执行“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及家庭聚餐聚会(包括杀猪饭、生日宴、乔迁宴、请春客)等不超过10人的防控措施,落实好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组织或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就餐人员落实扫码、现场测温和佩戴口罩等措施;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个人,须向属地乡镇村(社区)报备,获批准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才能举办,切实杜绝新冠 疫情传播风险。

食物中毒自救知识:食用食物后,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拨打120,及时就诊。同时在等待救治过程中,迅速采取简易催吐措施,方法是大量饮用温开水或者淡盐水,用汤勺柄、筷子、手指等刺激喉部进行催吐,吐后饮用适量糖盐水,防止脱水导致休克。并尽量保留中毒发生前可疑食物样品、个人呕吐及排泄物,以备专业机构检验后供临床救治参考。

 

                                                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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