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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     作者:行政审批科     发布日期:2021-03-18     作者:行政审批科    点击:[] 次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级及以下政务服务事项(2020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6号),及《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州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发〔2020〕15号)的部署要求,经州局研究决定,将原由州市场监管局统一行使的粮食加工品等24类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权,调整下放至县(市)市场监管局行使(楚雄高新区已按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要求于2017年划转楚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放的24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

将以下24类食品生产许可调整下放至县(市)市场监管局行使: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

除以上调整下放至县(市)行使的24类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3类以及调味品中的食盐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许可审批。乳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5类仍由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许可审批。

二、调整下放时间

自2021年4月1日起,州局不再受理上述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此前已受理的许可申请继续由州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相关事宜;已批准发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事项需要变更的,由各县市局负责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承接实施。此次调整下放24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是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政放权、便企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局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确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生产许可审批稳步推进、及时到位。承接24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机构及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于3月20日前报州局行政审批科。

(二)加强学习培训,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发证。各县(市)局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学习,组织业务人员集中学习培训,熟悉办理流程、熟练审批系统操作,确保接得住、办得好。要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要求的程序、文书、标准、条件、时限依法办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材料审核把关、审批发证、审查员管理、发证检验等各项控制程序,规范许可行为,严格日常监管,强化审管联动,不断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保障全州食品生产安全。

(三)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各县(市)局要参照州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及时修订完善本局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在办公场所、本局门户网站和政务网站及时公开。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在政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及结果,便于公众查询。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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