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楚雄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四、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多报合一”年报主要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企业参保各险种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等社保信息;
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信息;
10.特种设备信息;
11.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12.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信息。包括:
(1)海关注册信息;
(2)经营补充信息(币种:人民币);
(3)企业自律管理情况信息;
(4)海关减免税监管货物信息;
13.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和充装单位年报信息。包括:
(1)疫苗生产许可证信息;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信息;
(3)充装单位许可证信息;
14.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信息。包括:
(1)外商投资基本情况信息;
(2)投资者信息;
(3)外商投资经营情况信息;
(4)债权债务情况信息;
(5)进口设备减免税情况信息;
(6)资产负债情况信息;
(7)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信息(子公司合并填报);
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8、9项信息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年报事项,单位缴费基数等部分年报事项可选择向社会公示或者不公示;第10项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第11项为2020年新增年报事项;第12项海关年报信息不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多报合一”年报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特种设备信息;
6.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7.海关管理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包括:
(1)海关注册信息;
(2)经营补充信息;
(3)海关减免税监督货物信息;
其中第5项信息为2020年度新增信息,由个体工商户自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第7项海关年报信息不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报合一”年报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社保信息;
7.统计信息;
8.特种设备信息;
9.依法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10.海关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包括:
(1)海关注册信息;
(2)经营补充信息(币种:人民币);
(3)企业自律管理情况信息;
(4)海关减免税监督货物信息;
其中第10项海关年报信息不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主要内容
1.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信息;
2.代表机构登记信息;
3.代表机构备案信息;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信息;
5.联络员信息;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信息不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