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     作者: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科     发布日期:2020-11-24     作者: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科    点击:[] 次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州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保护和激励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楚雄州打造全国民族特色创新创业高地行动计划》等,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开展了调研工作,起草了《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于2020年12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543285516@qq.com),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联系人:蔡志辉 0878-3394273


附件:1.《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好创新驱动和楚雄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来源为州级财政预算,由州财政局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补按“事后奖补、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总额控制”的原则,奖补对象为楚雄州辖区内的法人单位或个人,其中,专利奖补对象为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州辖区内。

第四条 知识产权奖补范围包括发明专利授权、国际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项目。本办法所列知识产权奖补属后奖补性质,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并优先支持楚雄州特色“三张牌”打造和 “2+5+3”迭代产业建设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三)获得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成功的商标;

(四)获得国家、省级、州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五)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

(六)成功创建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

第五条 知识产权奖补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1500元;

(二)中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3000元,首次多件发明专利同日授权的,任选其中一件为首件,其余授权发明专利按本条第(一)项标准奖补;

(三)获得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年内的奖补8000元;

(四)获得马德里体系国际商标注册成功的奖补8000元;

(五)首次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各奖补5万元,纳入州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

(六)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并获证书的企业每户奖补5万元;

(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奖补5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奖补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强县试点、示范县市的分别奖补5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试点、示范县市的分别奖补1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奖补申请要求

(一)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当年的5月,受理上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奖补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提交材料

1.填写《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申请表》1份;

2.相关授权证书、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

3.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在楚雄州居住或工作的其他材料;

4.单位申请的提供开户银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交验原件,相关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提交复印件1份。

(三)知识产权奖补受理、审批和实施

知识产权奖补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楚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根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本辖区的知识产权奖补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补上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报的知识产权奖补申请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按照州财政预算执行要求及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相关流程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条 鼓励创建相关知识产权工作人才库,人才库内的人才优先应邀参与知识产权奖补项目评定、评审等工作,并按规定享受劳务费。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重复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奖补资金的,将限期追回奖补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奖补申请。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负责知识产权奖补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知识产权奖补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奖补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办理奖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楚政通〔2008〕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三合一”由楚雄州市场监管局管理(加挂知识产权局牌子),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和调查研究,现将在2008年《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楚政通〔2008〕5号文件)基础上,调研起草的《楚雄州知识产权奖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说明。

一、《办法》修改的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4号)《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发〔2017〕2号)《楚雄州打造全国民族特色创新创业高地行动计划》(楚办发〔2019〕24号)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加大发明专利资助力度”,“推动各地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强县工程”、“拓展面向南亚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等,围绕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州知识产权的数量特别是提升质量,保护和激励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楚雄实际拟制本《办法》。

二、《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资助和奖补是各省、各州市以及经济条件好的区、县(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通用做法,如,昆明市以及昆明市的区县、滇中几州市包括大理、保山等对知识产权都有资助,省外发达地区如重庆市永川区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是1万元。2019年州、县市机构改革以前,我州大部分县市对知识产权都有资助办法,最少的县也有5万元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一)《办法》是在《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楚政通〔2008〕5号)的基础上修改。楚政通〔2008〕5号出台的时间太长,资助内容与现行政策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中要求,财政资金只资助获授权的专利,不得资助只是获申请受理环节的专利,要求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楚政通〔2008〕5号文件对专利申请受理环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资助政策必需取消。

(二)《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楚政通〔2008〕5号)文件,对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只是1000元,补助标准太低,低于大理、红河,更是低于曲靖、玉溪。

(三)《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楚政通〔2008〕5号)文件,只资助专利,不适应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管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

(四)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是列为国家、省、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指标之一,是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的重点产出指标,也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明的重要指标,目前,国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3.5件,全省平均为2.85件,楚雄州仅为1.15件(暂居全省第四),建议提高发明专利授权的奖补,加强对发明专利产出的引导,促进全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范围及标准

《办法》修改取消7项不符合政策的资助内容;提高对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新增对中小微企业首件奖补;新规范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强县试点示范等的5项目奖补。

(一)取消奖补的。取消《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楚政通〔2008〕5号)中,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的通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工作要点提出,要重点推动各地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等相关精神。本次修改的《办法》共取消七项不符合政策的资助内容。

(二)提高奖补的。对《楚雄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楚政通〔2008〕5号)中授权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提高到奖补1500元,主要是参考省级、和与我州有一定可比性的地区的做法。

(三)新增加奖补的。

1.中小微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补3000元。

政策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4号,加大中小微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奖补标准与省级持平。

2. 获得《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奖补8000元,获得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成功的奖补8000元。

政策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4号。参照与楚雄州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的做法;落实省、州有关文件,拓展面向南亚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的意见,奖补标准与省级持平。

3. 对获省知识产权产权优势企业的奖补5万元,对又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奖补10万元。

政策依据:《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云知发〔2017〕80号)、《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发〔2017〕2号)、《楚雄州打造全国民族特色创新创业高地行动计划》(楚办发〔2019〕24号)。

4. 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并获证书每户奖补5万元。

政策依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0年度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补助申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以及各地的做法。

5. 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奖补5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奖补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强县试点(示范)县市的奖补5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试点(示范)县市的奖补10万元;

政策依据:《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云知发〔2017〕80号。

上一条: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冷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通告
下一条: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送达公告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