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食安办公告〔2020〕7号
随着进入秋冬季,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进入高发期。为防止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膳食、泡酒等行为。
(七)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八)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宣传、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