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市场主体:
为了您自己的企业(经营户)和客户真正经营好,作为负责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现将从事非法集资法律风险告知你们,请您加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主动接受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避免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一、参与非法集资,自我承担后果。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7 号)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 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触犯刑法。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组织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有明确的惩处规定,组织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非法集资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埋单”,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严惩。让我们携起手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特此告知。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