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推广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个体工商户“掌上轻松办”、登记注册实现“免预约”“全天候”“零人工参与”“不见面审批”。
2.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实行证照联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涉及现场核查能够当场办结的或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事项,即时办结。
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简易注销公告期满不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4.除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事由外,不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检查,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
5.对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6.对疫情期间因疫情防控导致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7.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超过六个月的,暂缓纳入清理吊销名单。
8.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9.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10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11.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12.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
13.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4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
14.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15.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驻楚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最长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16.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
17.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1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的,可以容缺办理,并保证纳税人顺利开票。
19.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0.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员工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隔离期间工资。
2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