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仁县慈恩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8U
法定代表人:白*科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永仁县永定镇*********五马箐
当事人利用在永仁县范围内提供“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冷藏、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服务”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为逝者家属提供殡葬延伸服务时,违反《永仁县民政局关于同意永仁县殡仪馆开展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批复》(永民复〔2020〕1号)规定,使用永仁县慈恩殡葬服务协议明细单,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到殡仪馆火化的688具遗体按每具遗体50.00元的标准,强行向逝者家属收取遗物处理费计34400.0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所指的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处违法所得34400.00元0.2倍的罚款陆仟捌佰捌拾元整(¥6880.00元)。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