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2017-02
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市子午镇李友兴化肥经营部 :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有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楚州)质监罚字〔2017〕22号 |
案由:楚雄市子午镇李友兴化肥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标识不符合强制标准案 |
违法事实:你单位销售的注册商标“兴宝龙”牌复混肥料“肥神”(长效+锌追肥)总养分:≥29.0%,24-0-5,执行标准:GB15063-2009,生产许可证号:XK13-001-0071,生产单位: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2、肥动力1号配方肥料,总养分≥32% 18-9-5,执行标准:NY/T1112-2006,生产许可证号(滇)XK13-01-0071,适宜地区:云南、四川、贵州、适宜土壤、低肥力土壤。云南世耕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商: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财产罚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