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牟定县众乐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17
经营者:刘*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开始,在其小吃柜台以店堂招牌的形式宣传其经营的小吃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昆明市著名小吃”“云南名小吃”“昆明市金牌小吃”“中国小吃企业50强”等荣誉称号,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曾获得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曾获得荣誉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