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罚〔2025〕14号
当事人:楚雄市祥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C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