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5〕4号
当事人:楚雄骨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A
住所(住址):楚雄开发区*******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硫酸阿托品片2瓶、胰岛素注射液1盒。
二、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