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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楚处罚〔2025〕4号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5-0410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09日 文  号:云市监楚处罚〔2025〕4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5〕4号

当事人:楚雄骨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A

住所(住址):楚雄开发区*******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硫酸阿托品片2瓶、胰岛素注射液1盒。

二、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