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楚处罚〔2025〕5号
当事人:楚雄复明眼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R
住所:楚雄市阳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骆彦丽
经营范围:眼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射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 眼科专业诊疗服务、验光配镜服务、眼镜零售等。
楚雄复明眼科医院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试行)》之《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第10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浏阳市三力)5包/100支、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山东奥赛特)1包×100只、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天津华鸿)6盒×50只、一次性使用采血针(苏州施莱)24盒×25只)。
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