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州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 17日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
牵头科室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频次 |
备注 |
1 |
州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和广告科 |
广告监测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常规监督检查每年1次,按双随机抽查比例实施;专项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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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州市场监管局餐饮监管科 |
对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类)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级风险、D级风对应每年至少盟督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 次、3-4次。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3.对承担重大活动保障的餐饮服务单位结合实际开展重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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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州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节第四十四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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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州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 |
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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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州市场监管局特设科 |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常规监督检查按双随机抽查比例实施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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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州市场监管局特设科 |
特种设备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单位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常规监督检查按双随机抽查比例实施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对充装单位开展证后监督检查不多于2次/年;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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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州市场监管局特设科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 发〔2022〕59号)。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多于2次/年,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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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州市场监管局质量科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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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州市场监管局质量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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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州市场监管局两反价监科 |
价格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
根据省局、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涉企价格收费检查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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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州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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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州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科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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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州市场监管局药品生产监督科 |
对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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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对实施四级监管的经营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其他监管级别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开展随机抽查,每年抽查不超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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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 |
根据国家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任务批次组织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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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备案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根据企业申请事项清单开展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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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飞行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每年对情防控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美容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种经营使用单位开展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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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
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的任务批次组织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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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州市场监管局消费环境建设科 |
对接待旅游团队购物店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按照工作计划全年2次,上下半年各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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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
常规监督检查按双随机抽查比例实施检查(不超过每年1次);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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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条、三十七条 |
常规监督检查按双随机抽查比例实施检查(不超过每年1次);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视情况开展(不定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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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科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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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科 |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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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
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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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
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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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 |
校园周边市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每年2次 |
注:属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的事项不列入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