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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八条措施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4-0704002 公文目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04日 文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包容审慎监管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引导和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着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的有关工作意见,结合信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措施:

一、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失信风险提示,构建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缓冲”“容错”机制,持续优化信用监管服务,助力市场主体重塑信用。

二、市场主体首次未在 6月 30 日前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可参照《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版)》,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行政处罚。

三、对即将逾期未年报市场主体、通过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地方政府或部门网站公示、电话联系、短信提醒、上门走访等方式警示提醒市场主体及时履行公示义务;企业即时信息、一般公示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公示或公示错误,经及时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在年报公示信息企业出资信息中,存在以下情况,且企业无明显主观故意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在 7 个工作日内修改公示信息,不直接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企业,在抽查中发现企业认缴出资时间未到期,股东尚未实缴出资,但在年报公示中误报了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

(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已实缴出资到位,企业在年报公示中未填报实缴出资时间;

(三)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已到期,且企业已实缴出资到位,但在年报公示中未填报实际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

(四)企业已实缴出资到位,但在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与实际出资时间不一致;

(五)企业实缴出资到位,但在年报公示中将债权出资误填为货币或现金出资。

五、在企业年度报告中,资产状况信息数据存在以下情况且企业无明显主观故意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在 7 个工作日内修改公示信息,不直接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选择不对外公示的各项财务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由于小数点错误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的;

(三)错误把数据单位“万元”看成“元”,致使数据错误的。

六、在企业年度报告中,股东信息存在以下情况且企业无明显主观故意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在 7 个工作日内修改公示信息,不直接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在本年度内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如其年报中已公示具体股权变更信息,但在企业股权是否变更栏目误填为“否”的;

(二)股东出资信息中多个出资人出资数额填报错误或者出资数额合并填报,但其出资总额没有错误的。

七、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且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证明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经实地核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住所)不符的,给予 7 个工作日缓冲期,引导市场主体采取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在缓冲期内改正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九、对失联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可给予7个工作日缓冲期,在缓冲期内通过登记地址重新取得联系或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的,可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对通过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对采用经营场所承诺登记的企业,通过实地核查检查无法取得联系的。

十、对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在歇业期内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一、在抽查检查中,对抽查发现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经指导后已即时纠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十二、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

(一)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二)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满 3 个月即不再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及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及以下罚款;

(三)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 6 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 1 年)且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支持其申请信用修复。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前停止公示的除外。

十三、支持失信企业修复信用。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 1 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指导其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十四、推行容缺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对因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人已纠正违法行为,仅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的,可“容缺”受理,符合修复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五、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修复的决定。

十六、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上述措施。

(一)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存在利益纠纷或法律纠纷的企业;

十七、上述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7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措施(试行)》(楚市监办发〔202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