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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1-1230001 公文目录: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30日 文  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责,现将我州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工作机制建设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楚雄州企业信息公示和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印发《楚雄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建立楚雄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州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州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2021年完成对10县市、州级22各部门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制定了印发了《楚雄州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考评细则》,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州级联席会议22个成员单位。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楚雄州2021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通知》,对加强组织召开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州级联席会议2021年第一次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提出3个100%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时转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本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力度

(一)认真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2020年度,全州企业年报率为95.15%,应年报企业38970户,已报37079户;除市场主体基数较大的州局、楚雄市外,其他县市企业年报率均超过95%。个体年报率为96.35%,应年报142194户,已报13700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为96.25%,应年报4535户,已报4365户。企业年报工作被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书面通报表扬。

(二)持续加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力度,做到“应归尽归、应公示尽公示”。截至2021年12月30日,全州共归集公示涉企信息236999条,其中:行政许可183186条、行政处罚4781条、抽查检查47235条、联合惩戒67条、小微企业扶持1730条。所有双公示台账均由系统自动生成。全部信息都通过系统自动向“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共享。

三、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稳步推进

(一)实现抽查事项清单化管理。楚雄州对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州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楚雄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和楚雄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楚双随机联发〔2021〕06号),州级调整后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共141类379项,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共42类80项。

(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两库”。依托省级监管平台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本层级并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有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个体、其他组织。截至2021年12月15日,全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通过省级平台共建立市场检查对象名录主库281640条(其中:企业65756条,个体工商户215587条,其他组织297条);附加库1768条(企业77条,个体工商户310条,其他组织1381条),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5113人(其中:州级执法人员832人,县级执法人员4281人),已入库具有执法资质人员占全部具有执法资质人员的比例达100%。

(三)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一是组织开展部门抽查。统一制订了《楚雄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楚雄州市场监管领域240个部门共制定部门双随机抽查计划740项(其中州级部门抽查计划104项)。按照实施“1个计划,配套1个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截至2021年12月15日,全州应制定方案740个,实际制定部门抽查方案822个,已完成抽查方案822个,共检查各类监管对象13031户。二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统一制定了《2021年度楚雄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共制定2021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327个(其中:州级部门36个),共制定实施方案333个,已完成方案333个,共检查各类监管对象1127户。

四、加强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工作

严格失信市场主体认定管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州市场监管部门累计认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3516户、7657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局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1101户、2310条。

强化联合惩戒。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失信企业协调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行限制。积极推进运用协同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资质审核、获得荣誉等方面对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资格审查,全年共审查366户企业。

(三)积极开展对外宣传。通过本局网站,及时对外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

五、认真开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有关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规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录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移除名录,进行信用修复。截至2021年末,全州累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468户、4911条。

六、认真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一是在审批告知承诺方面,实施“双告知”制度,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提醒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其拟从事的事项中如有需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尽快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了解后,现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经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并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将在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自动将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二是在开展检查时加强宣传教育。在每年开展的未年报企业定向检查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不定向检查期间,边检查边指导企业如何守法经营,宣传信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三是在信用修复承诺方面,制定了《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由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作出承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自律,自觉规范企业行为。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真实、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上填报公示信息。自觉遵守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积极配合市场监督依法开展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公示年度报告或按照市场监督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能够联系;否则,自愿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全年无政务失信行为,通过登录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验证,未被列入失信政府机构名单。一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依据,相关服务项目,工作流程和时限,抽查检查结果等政务信息。二是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能,对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为服务对象提供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以“一网通办”提供便利,全面落实“证照分离”。健全质量标准,实现标准化管理。严防严管严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让群众吃得放心、安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四是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优化市场监管执法方式,持续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监管体制,对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重要领域实施全程监管,对新兴产业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努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五是不断优化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加快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工作,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建设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市场主体自觉诚实守信,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六是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工作人员要遵守党风廉政 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做到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忠实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为社会作出表率。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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