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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1-1021009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30日 文  号: 楚市监办发〔2021〕37号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有关科室: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9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进一步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指南》和《方案》,切实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工作实施重点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指南》和《方案》的宣传学习。要以《指南》和《方案》为抓好反垄断工作的指引,以保护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线索排查,坚决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以下垄断行为。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订立协议、决定或者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2.通过订立协议、决定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等,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

3.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行为。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实质性消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等行为。

4.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的行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等行为。

5.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交易流程、服务项目等行为。

6.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行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行为。

2.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采购活动的行为。

4.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5.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行政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工作具体措施

(一)加强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法律规章和政策宣传。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采取专题报道、普法宣传,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反垄断法》《指南》《方案》和有关公平竞争的规定要求,不断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紧密结合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宣传,积极推动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有效预防平台经济领域行政垄断行为发生。

(二)加强对平台经营者的合法合规指引。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对辖区内平台经营者进行提醒、约谈、培训等方式,督促平台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检视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完善企业内部制度落实合法合规要求,切实强化企业内部约束。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指导企业切实抓好整改,要确保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并通过整改在企业内部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从而全面规范企业自身竞争行为,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加强垄断线索排查。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增强反垄断意识。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平台企业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研判,通过关注和开展舆情监测、日常管理、投诉举报和反映等途径收集、梳理垄断行为线索,并进行初步研判,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要收集固定证据,按照“一案一报”的原则,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将垄断案件线索上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研判后,认为涉嫌垄断行为的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至省市场监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科室要切实增强反垄断意识,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垄断案件线索要及时协调和处置。

四、工作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促进我州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强化责任,细化分工。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各项工作落实见效。

(三)增强素质,加强监管。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反垄断法》《指南》《方案》和相关规章的学习,在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借鉴其他州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经验做法,在工作中总结提炼,举一反三,加强监管,不断提升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反垄断工作机制,推动全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工作取得新进展。

 

附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附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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