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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试点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1-0705002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21日 文  号:楚市监办发〔2021〕3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开发局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楚雄州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试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要求(以下简称总局56号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0〕70号)做好电梯相关试点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改革试点,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电梯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电梯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

(二)探索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州、县(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统一,探索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公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执法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物联网应用等信息数据进行归集统计分析,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三)加强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

完善优化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有机结合,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检测机构职业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

二、试点时间和范围

试点时间为2020年底至2022年。

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改革在全州 9县1市,楚雄经济技术高新开发区同步试点。每个县(市)根据辖区电梯监管情况,至少确定1-2个条件成熟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扩大试点范围。

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医院、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暂不纳入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试点。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试点内容

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将维保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在本企业、县(市)市场监管局等网站上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信息。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检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保,提高维保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监管部门开放电梯故障代码与接口。

(二)试点条件

1、试点单位条件:

(1)具有从事电梯维保的资质;

(2)近两年内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3)制定了按需维保方案。

2、试点电梯条件:

(1)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意;

(2)电梯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3)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三)调整维保周期

1、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检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试点程序

1、申请和确认

参加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向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试点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见附件1);

(2)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按需维保方案,至少包括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原件1份);

(4)经使用单位同意开展按需维保电梯试点清单(原件和电子版,见附件2);

(5)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州市场监管局对参加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2、试点实施

参加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将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公开,并按照公开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维保工作,对电梯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存档,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试点退出

对试点单位和电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核确认试点单位和州市场监管局做出退出试点决定,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

试点企业:(1)提交虚假材料或不再具备试点企业条件的;(2)未按照本企业公开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维保工作的;(3)因维保质量问题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查处的。

试点电梯:(1)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检测不符合《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2)电梯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问题且逾期未整改的;(3)一年内监管部门收到两次以上投诉举报,经查实为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的。

四、工作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不断提升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最大程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一)省市场监管局

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要求,指导全省试点工作;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统筹建立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电梯检测工作平台;及时组织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每半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二)试点州(市)市场监管局

确定本辖区试点县(市、区),进一步细化试点工作措施,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受理试点单位申请,公布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名单;对接收到的电梯故障、事故、应急处置、违法行为和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指导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试点单位进行监督;决定并公布退出试点单位和电梯名单;每半年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三)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将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中标注为“检验检测试点电梯”或“按需维保电梯”;对试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本方案规定应退出试点的单位或电梯,应及时上报州(市)市场监管局;每半年向州(市)市场监管局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障,有序推进。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和资金保障,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试点单位、试点电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照其公开的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开展维保;督促使用单位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主动申请检验检测。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检验、检测的;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纳入信用监管。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向辖区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宣传试点政策,取得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支持理解。

(四)加强协调,总结经验。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州市场监管局报送电梯按需维保模式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

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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