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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20-0507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信息 发文日期:2020年04月27日 文  号: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5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任务清单:

一、主要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州局各科(室)要结合职权职责,对市场监管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中设立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厘清法律依据和法定职责,纳入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科室:法规科

责任科室:办公室及承担行政审批和许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科室

时间进度: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州局第一批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公布,持续实施。

(二)按照市场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专利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牵头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登记注册科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科、行政审批科、执法稽查科、法规科

时间进度:长期、持续实施。

(三)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进一步推进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等,适应人民群众便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

牵头科室: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登记注册科、知识产权发

展战略科

时间进度:长期、持续实施。

(四)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对通过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事项作出规定或细化规定的,应当明确使用“作出行政裁决”的表述,不能使用“作出处理”、“作出决定”、“作出裁定”、“作出裁决”等模糊表述,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的民事纠纷,起草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设定行政裁决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推动建立行政裁决制度。

牵头科室:法规科

责任科室:相关科室

时间进度:长期、持续实施。

(五)州局相关科室要抓紧清理市场监管领域有关行政裁决的政府规章,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及时完善配套制度,细化相关规定,减少模糊地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不予执行。

牵头科室:法规科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科、知识产权保护科、登记注册科

时间进度:长期、持续实施。

(六)州局相关科室在裁决民事纠纷时可先行调解,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经调解成协议的,由调解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取民事诉讼。

牵头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登记注册科

责任科室:法规科、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科

时间进度:长期、持续实施。

(七)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领导,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纳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作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行政裁决工作入本局普法规划。

牵头科室:法规科

责任科室:相关科室

时间进度:长期、持续实施。

二、相关工作要求

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结合工作职责,对照任务清单,抓好落实。

法规科负责本局行政裁决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各责任科室负责落实分工任务,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局行政裁决工作认真推进取得实效。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1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保护科、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科、法规科

2

企业名称争议解决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科、行政审批科、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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