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
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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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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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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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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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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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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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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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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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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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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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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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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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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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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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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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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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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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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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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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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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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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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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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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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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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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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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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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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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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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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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楚雄高新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B10\B11\B12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州政务中心统一安排)。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或者驳回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高新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B10\B11\B12窗口。
电话咨询:0878-6160896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160896。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8-3129099
网上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州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