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1100496003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2.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 请 人 自 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
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
4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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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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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法人公章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楚雄高新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B10\B11\B12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州政务中心统一安排)。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注销通知书或者驳回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楚雄高新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B10\B11\B12窗口。
电话咨询:0878-6160896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8-6160896。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8-3129099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州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