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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索引号:11532300MB19781070-/2019-1210003 公文目录:目录已删除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12日 文  号: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核发全省下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本辖区内除省局许可权限外的其余28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其中楚雄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24个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由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核发。具体食品类别包括:乳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和食品添加剂。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核发楚雄经济开发区辖区内除省局、州局许可权限外的其余24个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

五、审批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六、申请材料

序号

项   目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3

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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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自备

4

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5

企业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6

企业工艺设备布局图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7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8

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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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

9

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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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公告

1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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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自备

11

属于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注册和备案文件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批

12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延续换证、变更)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1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州级工信部门出具

14

试制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办结。(5个工作日受理,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决定,1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书。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

压缩后许可时限:25个工作日办结。(5个工作日受理,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决定,决定后即可打印电子证书。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审批不收取费用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网络提交。网址http://222.221.246.2:223/xndt/,具体受理食品类别权限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系统自动设置。

2.提交时间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材料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包括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

(四)现场核查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委派现场核查组,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五)审批发证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窗口地址:楚雄高新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B10\B11\B12窗口;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州政务中心统一安排)。

2.电话咨询。0878-6160896

3.网络咨询。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一般性问题将在3个工作回复,特殊性问题将在10个工作日回复,重大问题将在15个工作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

申请人登录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系统(网址http://222.221.246.2:223/xndt/),通过登陆提交申请资料注册的账户进行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由行政审批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0878-3129099

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信函投诉: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83号; 邮政编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格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www.yp.yn.gov.cn/web/Default.aspx——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证流程——办事指南——材料下载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主体(以下统称:企业)

(二)企业在提出申请应先登录“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系统”(网址http://222.221.246.2:223/xndt/),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上传相关材料根据所申请的食品类别选择向对应许可权限的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三)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个食品类别,其生产许可需要不同级别许可机关实施的,企业应向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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