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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8-0326001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15日 文  号: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提供指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含州市场监管局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和机构设置;州市场监管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州市场监管局重点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等)。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cjg.cxz.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另外,还将通过“楚雄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申请受理机构: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第三公务中心3幢5楼507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8—3123576

传真号码:0878—3129095

电子邮件:cxzscjgj507bgs@163.com

邮政编码:675000

(二)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向我单位申请公开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选择下述三种方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书面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受理机构;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申请(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01160357-40ac-4c29-a3df-ffdab8f3de74)填写并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公布的专用电子邮箱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传真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8—3129095。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 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878—3129058

监督机构:楚雄州委州监委驻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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