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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办法(试行)》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9-0402024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2日 文  号: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办法(试行)》和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记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就“两个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等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两个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年报的相关工作仅出台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目前为止,国家工商总局没有制定类似《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全国性的指导性文件,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如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中,表述为“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工作可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而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则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鉴于上述原因,为了切实指导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具体工作,亟需制定针对个体工商户年报工作的“两个办法”,用于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

 二是规范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的需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没有明确标记、恢复经营异常状态的审批流程、年报信息的更正等相关问题。为依法规范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基层在监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两个办法”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显得十分必要,各地对“两个办法”制定出台有着强烈且迫切需求。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需要。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的抽查和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建立公平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状态管理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两个办法”的制定出台可供各地制订更为详实的工作措施,督促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年报义务,保障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为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起到积极作用。

   二、制定“两个办法”的依据

   “两个办法”主要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参照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三、“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抽查的职责分工。省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并负责抽取确定其检查名单,将抽查任务分派到各州、市工商局;各州、市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各县(市、区)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检查工作,可委托工商、市场监管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检查工作。       

    二是关于抽查的原则、对象及方式。《抽查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按照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不妨碍个体工商户正常的经营活动,抽查采取“双随机”的工作机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抽查对象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已报送年度报告的存续个体工商户。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三是关于抽查方式、内容、方法及结果。检查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抽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抽查信息和重点抽查信息,对于重点抽查信息,发现存在填报信息与抽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检查时可以采取实地核查或者邮寄核查方式进行,对于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查结果分为:正常、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四种情况。

  四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工商机关依法开展检查时,被检查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对于个体工商户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等三种情形,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是关于执法主体的责任。工商部门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于在抽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查处或按照职能分工和有关程序移交案件线索。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记管理办法(试行)》

的主要内容

   一是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管辖原则。按照“谁登记、谁管理、谁标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进行管理,省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州(市)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部门可以委托工商所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二是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三种情形:一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二是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是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程序。对于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四是恢复经营异常状态标记的情形和程序。个体工商户要求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书面申请,工商部门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个体工商户已经补报或者更正纸质年度报告以及已经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对于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经营异常状态,经核实后,应当给予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

   五是救济手段。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 30 日内向实施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受理的,应当在 20 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是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是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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