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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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楚雄州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至二十条 |
100% |
4次/年 |
现场检查、产品抽检 |
1.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要求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硬件技术与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9.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是否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10.审查平台入网经营者是否存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17条规定中不得从事的经营行为。 |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一批州级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现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