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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8-0911004 公文目录: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11日 文  号:楚食药监通〔2018〕102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我州“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启动以来,各县市局都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相应工作,但也存在部分县市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推进缓慢等问题。经我局研究,现就我州“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县市局严格按《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食药监通〔2018〕6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楚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贫困村“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楚贫发〔2018〕34号)的要求开展我州“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

二、按我局原方案要求,2018年为我州“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试行阶段,2019年为总结推广阶段。现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求,我州的“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三、我州“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纳入2018年度州对各县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目标一并考核。

四、各县市辖区内最多允许3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参与“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各县市局应公平对待参与设置工作的本地及外地企业,不得自行设定限制性规定。

五、未取得零售连锁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参与“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

六、已设置“农村便民药柜”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若该村有经批准新开设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设置的企业应自动撤销该药柜,并将撤销情况报药柜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县市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设置工作情况书面报州局市场科。

八、各县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便民药柜”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设置工作,积极为申请设置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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