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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数据(2018年第五部分)

索引号:115323007312346877-/2018-0910005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10日 文  号: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州 )食药监药罚〔 2018〕5号   

 

当事人: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址:楚雄开发区(天然药物产业园区)

 邮编:675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3069253C          

   法定代表人:刘振义性别:男

违法事实:2018年7月19日,我局收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发来的《关于不合格药品的核查函》及其附件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180376),稽查支队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该件。标示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401的茜草经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性状项检验结果为混杂品(夹杂有部分草质茎,约占1/3)。抽样单位:澄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澄江县人民医院。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合格药品告知书及附件药品检验报告书,告知了相关权利。并于当日对你公司成品库及留样室进行检查,经查:1、在你公司综合仓库内未发现堆放有批号为170401的茜草;2、在你公司常温留样室样品柜摆放有批号为170401的茜草留样样品200g,产地:云南,生产日期:2017年04月15日,有效期至2022年04月14日,储存条件:置干燥处;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天然药物产业园区,生产许可证号:滇20162312,药品GMP认证编号:YN20150061。2018年7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放弃申请复检的情况说明。

经调查,你公司生产所用的茜草原料是从云南本地购进的,共购进2kg,你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下达了2kg茜草的生产指令,于2018年4月15日,经组织生产后生产成中间产品1.5kg,取样100g,成品取样200g,实生产包装茜草成品1.2kg,包装规格:500g/袋,留样200g,成品入库1kg,该批次产品销售单价:155.00元/公斤,销售1kg,金额为155.00元,己全部销售给澄江县人民医院,生产该批次茜草时你公司建立有批生产记录,因生产数量小,未对原料药进行检验,对中间产品和成品已进行过自检,经自检为合格,该批次茜草货值金额为155.00元。

我局于2018年8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楚州)食药监药罚告〔2018〕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等内容无异议。

相关证据:

1、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不合格药品的核查函1份,作为书证证明对批号为170401的茜草检验结果进行告知及查处的依据。

2、药品检验报告及不合格药品告知书各1份,作为书证证明了批号170401的茜草检验的情况及对复检期限进行了告知。

3、送达回执1份,作为书证证明了检验结果、复检期限己告知送达当事人。

4、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放弃复检情况说明1份,作为书证证明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1份,作为书证证明了现场检查的情况。

6、现场拍摄照片6张,作为影视资料进一步证明了现场检查的情况。

7、询问调查笔录1份,作为证人证言,进一步证明了该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170401茜草的基本情况。

8、物料请购单、物料入库单及物料入库验收记录复印件各1份,作为书证证明该公司拟购买茜草原料2kg及物料入库数量及验收的情况。

9、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共6页,作为书证证明该公司下达了2kg茜草批生产的情况及对茜草中间产品及成品的检验情况。

10、成品库卡复印件1份,作为书证证明该公司批号为170401茜草入库的基本情况。

11、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送货清单1份,作为书证证明销售该批次茜草的基本情况。

1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合法主体资格。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持有有效许可证生产经营,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案件调查处理相关事宜的合法性及证明*****身份。

1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

你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茜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因此我局认定批号为170401茜草为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批号为170401茜草中药饮片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以外的处罚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1、没收生产销售劣药茜草(批号170401)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0元(壹佰伍拾伍元);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该批次劣药货值金额155.00元1.6倍罚款人民币248.00元(贰佰肆拾捌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3.00元(肆佰零叁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中行楚雄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楚雄市桃源湖路口。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8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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