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公开时间:2018年8月14日(第七期)
序号 |
案卷号 |
案由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18]第47号 |
盛慧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18年7月11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山”牌云南山泉10瓶、“昆明宏达”牌胡萝卜汁饮料4瓶、“多上”牌西番莲汁饮料3瓶、“昆明宏达”牌酸角汁饮料1瓶、“多上”牌芒果汁饮料3瓶;2、处600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的罚款。 |
2018年7月20日 |
个体工商户 |
02 |
禄市处字[2018]第48号 |
段祥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18年5月15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上述5个品种共12盒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罚款。 |
2018年7月20日 |
个体工商户 |
03 |
禄市处字[2018]第49号 |
崔运峰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
2018年7月2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违法产品;2、没收不合格电线85米;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4、处人民币7500元的罚款(即: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500元3倍的罚款)。以上二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
2018年8月1日 |
个体工商户 |
04 |
禄市处字[2018]第50号 |
禄丰锋达五金建材机电综合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
2018年7月2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违法产品;2、处人民币4380元(大写:肆仟叁佰捌拾元整 )的罚款(即: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460元3倍的罚款);3、没收不合格电线185米。 |
2018年8月1日 |
个人独资企业 |
05 |
禄市处字[2018]第51号 |
郑祖钗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
2018年7月2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违法产品;2、没收不合格电线755米; 3、处人民币5560元(大写:伍仟伍佰陆拾元整)的罚款(即: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780元2倍的罚款)。 |
2018年8月1日 |
个体工商户 |
06 |
禄市处字[2018]第52号 |
云南禄丰丰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储气罐)案 |
2018年7月10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产品编号为06ADA2073压力容器的(储气罐);2、处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
2018年7月25日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07 |
禄市处字[2018]第53号 |
赵谷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18年7月12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南吉”牌麻辣酱油2瓶、 “奇乐士”牌乐观食品1袋、 “顶晶印象”牌菠萝片4袋、 “顶晶印象”牌香蕉片5袋、 “大山”牌云南山泉4瓶;2.处4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的罚款。 |
2018年7月27日 |
个体工商户 |
08 |
禄市处字[2018]第54号 |
陈丹丹无照从事五金建材销售案 |
2018年6月22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处2000.00元(贰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
2018年7月27日 |
自然人 |
09 |
禄市处字[2018]第55号 |
赵福昌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
2018年7月2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违法产品;2、没收不合格电线300米;3、处人民币2550元(大写: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罚款(即: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850元3倍的罚款)。 |
2018年8月4日 |
个体工商户 |
10 |
禄市处字[2018]第56号 |
张发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2018年6月27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
2018年8月2日 |
个体工商户 |
11 |
禄市处字[2018]第57号 |
吴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18年6月27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不合格素面筋烤牛肉味(调味面制品)650袋;2、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
2018年8月2日 |
个体工商户 |
12 |
禄市处字[2018]第58号 |
倪贵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18年7月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银鹭”牌花生牛奶蛋白饮料4瓶(500毫升/瓶)、“乡吧佬”牌吉利蛋7个(35克/个)、“乡吧佬”牌聪明蛋7个(38克/个);2、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
2018年8月3日 |
个体工商户 |
13 |
禄市处字[2018]第59号 |
赵元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18年7月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劲霸”牌青芥辣调味酱5盒(43克/盒)、“达能”牌脉动维生素饮料2瓶(600毫升/瓶)、豆腐皮2袋(1000克/袋);2、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
2018年8月3日 |
个体工商户 |
14 |
禄市处字[2018]第60号 |
尹建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18年7月31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珍乐意”牌美国青豆5袋、“酷味”牌情人西梅4袋、“大华”牌活力山楂1袋、“珍乐意”牌葡萄干1袋、芬达橙味汽水9瓶;2、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
2018年8月13日 |
个体工商户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六期)
公开时间:2018年7月19日
序号 |
案卷号 |
案由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18]第42号 |
王启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18年6月14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4.32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蝶泉”牌全脂甜奶粉25袋(净含量300g/袋);3、处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034.32元。 |
2018年7月9日 |
个体工商户 |
02 |
禄市处字[2018]第43号 |
刘玉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2018年5月30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015云南红全汁红葡萄酒”25瓶;3、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大写:伍仟元整)。 |
2018年7月19日 |
个体工商户 |
03 |
禄市处字[2018]第44号 |
郭成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案 |
2018年6月30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15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2018年7月16日 |
个体工商户 |
04 |
禄市处字[2018]第45号 |
周云连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案 |
2018年6月30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15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2018年7月16日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处字[2018]第46号 |
郭文龙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案 |
2018年6月30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15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2018年7月16日 |
个体工商户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五期)
公开时间:2018年7月3日
序号 |
案卷号 |
案由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18]第41号 |
潘锦暖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18年6月6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 “裕泰”牌丘北辣椒干4袋;2、处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
2018年6月27日 |
个体工商户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四期)
公开时间:2018年6月19日
序号 |
案卷号 |
案由 |
立案时间 |
实施机关 |
处罚程序 |
处理结果 |
处罚时间 |
当事人类型 |
01 |
禄市处字[2018]第33号 |
杨学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卷烟)案 |
2018年5月16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47.1条:2条云烟(软珍品)、19.1条云烟(紫)、3条红梅(软顺)、0.5条红塔山(硬经典)、0.7条红河(软甲)、21.8条红河(硬88)。 |
2018年6月4日 |
自然人 |
02 |
禄市处字[2018]第34号 |
禄丰县广通镇旧庄益寿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健食品)案 |
2018年5月2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上述3盒超过保质期的“哈药六牌钙加锌口服液”保健食品;2、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
2018年6月6日 |
个体工商户 |
03 |
禄市处字[2018]第35号 |
吴翊由无营业执照从事速凝剂生产销售经营案 |
2018年5月21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
2018年6月9日 |
自然人 |
04 |
禄市处字[2018]第36号 |
杨茂贵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从事日用百货、卷烟零售经营案 |
2018年5月25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
2018年6月15日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处字[2018]第37号 |
沈学芬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从事服装(游泳衣)零售经营案 |
2018年5月25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
2018年6月15日 |
个体工商户 |
06 |
禄市处字[2018]第38号 |
禄丰神州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及车用气瓶充装案 |
2018年4月13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
2018年6月11日 |
有限责任公司 |
07 |
禄市处字[2018]第39号 |
云南禄丰县勤丰磷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和冒用认证标志案 |
2018年5月31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净含量不合格商品及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2、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净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处检验批货值金额25360元一倍的罚款计25360元(货值金额25360元×一倍);3、对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132600元以下的罚款计110000元。以上二项罚款共计人民币135360元(大写:壹拾三万伍仟叁佰陆拾元整)。 |
2018年6月15日 |
有限责任公司 |
08 |
禄市处字[2018]第40号 |
洪晓芳无营业执照从事日用百货零售经营案 |
2018年5月25日 |
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罚款。 |
2018年6月15日 |
自然人 |